摘要
马来西亚的石油财务制度阻碍了油气勘探活动的开展,为此马来西亚油气工业提交的石油财务条款建议于1993年底获政府批准。新的财务条款未对矿区使用费、成本回收、超额利润税、CESS税作修改,只将产量分成合同中原规定的国家参股最小比例由20%~25%降低为15%,将出口利润油的关税由25%降为20%,将最新产量分成合同中所得税税率由45%降为40%。这些财务条款的变更,尽管调整的幅度不大,但与原财务条款相比,无疑会对该国油气田经济状况和勘探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1995年第1期50-52,共3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