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谈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公布制度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一项审计监督权限,这种通报和公布在完善审计监督形式、增强审计监督效果方面,不仅有着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贯彻《审计法》、加强审计监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体现依法审计和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公布制度应纳入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一、意义1.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公布制度,是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审计机关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限的保障机制之一。《审计法》将《宪法》规定的审计监督权具体化,对审计机关权限在"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
作者 金波
机构地区 枣阳市审计局
出处 《湖北审计》 1995年第11期14-15,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