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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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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维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综合分析自然环境现状和现有控制环境污染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环境中污染因素的容许程度和污染源释放污染因素的允许程度及与此有关的技术规范等,这些技术规范称为环境标准。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政策的综合体现和执行环境法规政策的根本依据,是搞好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同时又是制订环境规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一经颁布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 环境标准的产生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公害而产生的。早在100多年前,英国、美国、沙俄、德国等就对工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水排放量等作过有关规定。60年代后,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污染治理由起初的治表转为治本、由消极的治理公害转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英、美等发达国家对已有的环境标准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日本、法国、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意大利、波兰、西班牙、瑞典、南斯拉夫等国及世界卫生组织也相继制订了各种环境标准。
作者 张传秀
机构地区 上海
出处 《环境导报》 1995年第1期38-39,共2页 Environment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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