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环保局颁发《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后,各地环保部门组建了环境监理机构,并按“办法”开展了试点工作,但是,我国颁布实施的环保法规中未明确环境监理在环境管理和执法中的地位,确定环境监理在环境管理和执法中的位置,对健全机构,以环境管理为核心,开展监理活动,强化环境法制建设,是值得有关部门关注的问题,本文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一、环境监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1、职能层次区别,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职能分为决策系统(规划、计划、综合、法规、标准)、监督执行系统(排污收费、现场监督)和支持保证系统(科研、监测、信息).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决策系统,即宏观管理系统;环境监理则是监督执行系统,它是以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为内容,为实现决策目标从事现场监督、检查与处理的执行者,即微观管理系统,由此可见环境管理包含了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的一部分;从层次而言。
出处
《环境科学动态》
1995年第3期7-8,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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