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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疑点分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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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作者 程啸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77-7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册)[M].台湾作者印行,2003年版.第551页.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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