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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和物权的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s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operty in the Changes of the Right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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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特别是房屋双重买卖的现象大量发生。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客观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各自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公示方法即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债权变动则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非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将两者混淆。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77-79,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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