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说理,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既有助于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又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目前法院的判决书主要存在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缺乏逻辑性,欠缺程序性说理等问题。法官在判决书中不说理的原因大致有:法官素质不高,没有能力说理;法官枉法裁判,不敢进行说理;缺乏督促措施,法官不愿下功夫说理;现行司法制度的原因。法官应当围绕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说理;判决书说理应当具有逻辑性,富有针对性;既要依法说理,又要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重视法律方法的学习与运用;可以采纳新的说理方式。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84-86,156,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法律适用活动的法社会学分析"(04CMZ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