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赠品还是奖品,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促销之用的奖品和赠品同样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经营者不能以“赠送”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出处
《今日上海》
2005年第8期60-60,共1页
Shanghai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