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结算方式 320号文件^1规定:“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药品流通的利益格局将发生彻底改变,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药品流通信用体系构建将初现端倪。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这是盼望已久但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320号文件发布后,笔者在各地多次参加320文件的培训讲座。
出处
《世界医学杂志》
2005年第07M期60-63,共4页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