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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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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可向银行申请贴现,如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作者 焦东瑞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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