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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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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公司是现代商事主体的典型代表,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事主体从传统民事主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现代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控制体现出来的。
作者 刘为民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61-63,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石少侠.《公嗣法教程》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124、124、55、117、73页.
  • 2王保树.《商法的实践和实践中的商法》[A]..《中德商法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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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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