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具有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然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应有申诉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X期61-6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