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7月26日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以每日租金300元雇用马某的吉普车,运送本公司副经理蔺某及职工张某、石某到基层检查工作。当车行至半路时,马某将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蔺某驾驶,约行驶一公里后,车辆忽然驶出路面,翻入桥下,致乘车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马某、蔺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属重伤。请问:马某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人蔺某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X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