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贸代理不会因为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仍将对推动外贸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现行大量而又特殊的外贸出口代理存在诸多不足,并由此产生相关风险,且尤其不利于国内生产企业。但是,不应予以摈弃,而应予以理性探讨,并寻求相应对策以化解相关风险。外贸出口代理的相关立法也存在不足,应予以完善。同时,还应配套其他立法的完善,并结合非法律措施的运用。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45-49,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