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地加强,各地不断爆出不计个人得失为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普通公民,但他们的起诉无一例外都是被驳回。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对原告采用的是“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对于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它的主体在我国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即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而目前,检察院只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这说明我国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而完善的途径之一就是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76-78,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