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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人工麝香须在新包装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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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含麝香中成药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要求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自今年9月1日起,必须在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注明“人工麝香”,此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出处 《国内外香化信息》 2005年第7期21-21,共1页 Domestic-Overseas Flavor Fragrance Cosmet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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