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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甑流”非彼“甑馏”“甑流”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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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于1994年申请注册了“甑流”商标.被告北京龙泉四喜酿造有限公司自2002年初开始开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甑馏”。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作者 郭京霞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7期9-9,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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