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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第76条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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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航程
机构地区 物权法博士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5年第8期16-18,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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