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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起我区免征农业税 已征收的全额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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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8日,自治区主席陆兵签署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布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出处 《广西经济》 2005年第8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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