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的受理,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动荡。虽然对性骚扰的处理会因举证问题而产生一定难度。但是性骚扰问题在我国社会具有普遍性,与妇女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可趁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之际,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在对性骚扰界定后,为了能更进一步的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还应让用人单位来承担一定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发挥妇女权利保护委员会、妇联、工会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使对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更切实的上一层楼。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5年第4期174-177,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