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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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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农业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5年5月20日制定发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农业部又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出处 《兽药市场指南》 2005年第8期3-3,72-7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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