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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干部被指派到股份公司任职后受贿如何定性

How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Act that an Officer from a Power Company Took Bribes after He was Assigned to a Joint-stock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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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也不完备,一些国有公司的职工以股东身份发起成立新的股份公司,而其主要业务就来自于国有公司,并且国有公司对股份公司在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任命、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着决定权。这种复杂的关系往往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及行为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为此,本刊邀请专家学者对实践中发生的此类典型案例进行探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8S期29-33,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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