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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留守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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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1999年被某镇政府任命为该镇镇属集体煤矿矿长,法人代表.2004年3月6日,该矿被某市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某市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王某、主管会计苗某、副矿长陈某、李某、单某、魏某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3月6日至12日,6人共谋,分3次盗卖该矿被法院查封的废旧物资,得款4.8万元,每人分得8000元.
作者 高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8S期33-35,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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