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8S期52-5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