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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有必要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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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法解释解决了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在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上的分歧,对于正确界定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有效惩治渎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解释>也存在着不足.
作者 黄国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8S期59-6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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