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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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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作者 尹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10-13,31,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下)[M].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23页以下.
  • 2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A].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C].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1年版..

同被引文献326

引证文献45

二级引证文献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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