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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

On the Principle of Division i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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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and Nanu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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