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and Nanu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