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外地职工调入上海养老保险可以衔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规定,外地职工商调到上海市,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以及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底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累计本息。如果外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即1993年1月),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补缴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8期28-2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