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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可诉补贴纪律——兼评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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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规定了三大补贴纪律: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就禁止性补贴而言,通过巴西航空器案(Brazil-Aircraft,WT/DS46)、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US-FSC,WT/DS108)、加拿大航空器案(Canada-Aircraft,WT/DS70)、加拿大汽车案(Cana-da-Autos,WT/DS139,142)等案例,WTO已建立起较为明确、完备的禁止性补贴纪律;就不可诉补贴纪律而言,基于SCM协定第31条"临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条款,不可诉补贴条款已于2000年失效,亦即SCM协定的补贴纪律自2000年起已不存在所谓不可诉补贴问题.
作者 蒋成华
出处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49-52,共4页 Inter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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