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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药品使用人工麝香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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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社信息,为加强对含麝香中成药的管理,自今年9月1日起,我国使用人工麝香的药品,必须在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注明“人工麝香”,此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出处 《中国药业》 CAS 2005年第8期7-7,共1页 China Pharmaceut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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