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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是包庇罪的主体——从律师身份特权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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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身份出现的,这种权利的根据从实质上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他对犯罪人的保护应该是正当的,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律师被定为“包庇罪”的不正常现象,基于此,本文作者以为,律师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赵越 马兵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5年第7期57-59,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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