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加工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是使论文转变为产品的重要环节。但编辑对来稿内容需进行修改的文稿则一定要先争求作者的意见,然后再进行修改。一定要注意掌握好修改的尺度,不能因对作品内容的修改而影响作品的完整性,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就给编辑修改加工工作明确限定了范围。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127-127,共1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