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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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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许多部门和行业对法定婚龄都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围绕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各方还展开过激烈的论争。学术界和司法界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部门、行业对婚龄的限制是否合法有效也存有不同的看法。虽然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颁行,结婚登记只需户口簿和身份证,各主管部门实际已无法干预,但针对《婚姻法》修订后仍主张部门、行业限制合法有效的观点,作者认为仍有必要就此争论所反映的关于法律位阶的不同认识作一解析。作者认为,依照立法原理,处于下位的法律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除非法定机关另有授权。一般法与特别法只有在出自同一层级的立法机构时才具可比性,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否则,只能适用法的效力位阶原则。作为基本法的《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只存在一种例外即授权民族自治地区有权依法变通,除此之外,只有一种普适的法定婚龄。因此,各部委的限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部门的限制规定长期被援用有效,反映了长期存在的组织对个人生活的干预习惯,也反映了建立在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的成文法结构与国家法律体系内在的冲突。
作者 金眉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78-81,共4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3页.
  • 2[英]帕瑞·凯勒.《中国法的渊源》[A]..引自《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第116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8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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