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日益加强,有关危化品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更为规范有序,在源头治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条例》整体来看,基本覆盖了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各个领域,对不同从业性质的危化企业的安全管理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执法机构都能感受到《条例》要求的具体和严格。但是结合笔者实际工作和遇到的具体问题,感觉《条例》在某些细节处还留有一定薄弱环节,而这些环节有可能形成监管的盲点,对事故的预防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对此,笔者想谈谈几点看法: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05年第8期37-37,共1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