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人事争议仲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观点,实践中也曾发生多起原告因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而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件。但从人事争议仲裁行为的性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因素考量,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当事人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出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Edition of Social S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