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得的方式加以实现。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正义是人民永恒的追求。然而,程序的正义性判断比正义本身具有更大的挑战性。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这不仅仅为当事人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而可采性制度的建立恰恰是局外和局内人都“看得见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同时还有一种不依赖实体正义的独立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