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保险合同应具备的法律特征及成立要素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保险合同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其中许多是通过诉讼由法庭判决解决的。在长期有关保险的司法过程中,法庭判决和保险立法确认了保险合同是具有某些特殊性质和特点的合同,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远期服务性、个体性、要有先决条件、非等价交换、诚实信用、补偿性等,认识这些特殊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对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理解,对保险法进行法学研究和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 宗科涛
出处 《固原师专学报》 2005年第4期67-68,75,共3页 Journal of Guyuan Teache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参见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0条.
  • 2现代商品社会中使用标准合同的情况很多,例如抵押借贷、房地产买卖、耐用消费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等等.这些合同也属于一方拟订,另一方接受的合同.当产生争议时,法庭通常会采用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更为严格.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得到的对价,仅仅是保险人对发生承保损失进行赔付的承诺,既不是产品,也不是货币,如果保单条款或词语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损失发生后,仅凭保险人的解释就可以解除其承诺,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对于保险的消费者--被保险人无疑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是极不公平的.
  • 3《美国统一商法》(UCC)中规定,当以下四种考虑出现矛盾时,优先考虑的顺序是:第一,合同中的明示的条款;第二,实际履行合同的习惯;第三,类似交易的作法;第四,行业交易习惯等.
  • 4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5.《保险法》第16条第一、二、三、四款.,..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