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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出台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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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定要求:一、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责任。
作者 黄爱兴 黄伟
出处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05年第4期63-63,共1页 Work Safety &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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