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十多年的城乡经济改革,归根结底是以发育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土地管理工作也不例外,早在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指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就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已遍及城乡。实践证明。
出处
《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62-64,共3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