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农业税制,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本文愿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首先,农业生产发展迅速,但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增产幅度较大,有的则较少。其次,联产承包,分户经营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农户非种植业收入逐年增加,甚至超过了种植业收入。最后,农村产业结构正在从传统农业的第一产业为主,逐步向一、二、三产业并重的方向发展。上述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农村收入结构和税源、税率的变化,而现行农业税制长期不变,必然出现种种弊端,主要是:
出处
《农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7期25-27,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