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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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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实验税收优惠 美国《1981年经济复兴税务法》首次提出了研究与实验税收优惠措施。此法规定,任何公司任一年与研究开发有关的支出若高于一个基线值(当时的基线定为过去三年有关支出的平均值),则高出基线部分可享受25%的税收优惠(后来改为20%)。符合优惠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作者 唐沈
出处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1995年第11期16-18,共3页 Glob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Economy Out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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