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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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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几年来,各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处理了大量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下简称违法案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于跨区、县,跨省的违法案件,由于国家还没有颁发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各地监督机构无章可循,往往造成省际、县际之间意见不一,做法各界。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 CAS CSCD 1989年第1期11-13,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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