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是世界公认的中央银行具有有效的监督职能的国家之一。英格兰银行的年度报告,都附有银行法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而且报告还集中汇报了每年如何根据银行法对银行系统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这种重视银行监督的景气源于1979年的银行法,即第一次在英国为银行监管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基础。这部银行法强调了英格兰银行承担对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责任,而且为了这个目的,还规定了金融体系中两类金融机构的结构,即公认的银行和领有执照的存款银行。这种双重制度使英格兰银行能保持它的传统的监管方法,即在与管理部门直接联系的基础上,监督公认的银行,而对领有执照的存款银行则采用更正规的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