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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必须恢复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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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合作制对城镇集体企业来说不是什么新事物。早在苏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就有靠入股集结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建国初期的职工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及1955年对手工业改造后组建的手工业合作社(厂)都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只是在1958年公社化以后,在'一大二公'的极左思想指导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大割''资本主义尾巴',城镇集体企业的股份形式才被割弃,开始仿效全民所有制企业变为'第二国营',改变了集体企业的性质。在深化改革的今天,提出股份合作制。
作者 邱汉杰
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51-52,65,共3页 China Economic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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