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概述美国当前的所得税制创始于1913年,在此以前,美国宪法规定直接税“要在各州之间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可是,直接税这种严格的规定,在美国从来没有确实地实行过,因此各州的直接税经常被国会认为是违背宪法的。第16次修正案规定:“不管针对什么来源的收入,国会都有权不按各州比例和不管任何人口调查或统计进行征税”。当时对个人征收1%的正规税,并对单身纳税人规定有3000美元的免税额,对已婚的纳税人则有4000美元的免税额。在英国,由国会制定和通过所得税制,但由司法部负责解释。一个法官曾说过,税法是一种随意性的法制,“它的轮廓是明确的,但其界限则是模糊不清的”。直接税是被认为不能转嫁的。在英国,雇主根据所得税预扣法为雇工预提税收。这些直接税由国内收入局征收。这种制度类似于美国的“现交现付”法,也是由雇主从雇工的工资中提取一部分,并每隔一段时间汇交给联邦政府。这个制度现在已经大大地扩展了,它包括对个人、公司、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按季度估征税收的交纳。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5年第11期35-36,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