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税制实施一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审核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由于该项政策可操作性较差,给实际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笔者就此谈些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超税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退税返还。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5年第11期40-42,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