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我国经济理论界普遍认为,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组织形式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制度应当以财产的组织形式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基本依据.目前经济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现有国有企业除一部分要进行关闭或破产处理外,其他都要分期分类进行以下形式的改组改造:①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②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家独资和控股的或一般参股的几种类型;③划拨给其他国有企业,这等于委托一个企业来经营管理另一个企业的国有资产;④出租给其他企业、职工集体、外商、个人;⑤拍卖给其他企业、职工集体或外商、个人.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0期17-28,共1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