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方表述了作者如下见解:(1)在我国古代,分类法和主题法均处于雏形阶段。两者统一于一“体”之中,还没有分化成具有本质差别的两种方法I(2)分类法和主题法最根木、最重要的差异是索引语言书写形式的不同、即m作文献主题的标识(检索工具款目的标目)的书写形式不同;(3)分类法、主题法在词表的编制工作、标引工作、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等环节一体化的宏观设想。分类法、主题法的关系问题,是当前文献工作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系统研究,在我国虽然时间还不长,但已有相当丰富的成果发表。笔者近年来,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产生一些个人见解。木文打算就下面三点,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出处
《图书馆界》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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