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其实现良性循环、创造最优效益所进行的权属管理。其主要手段是取水许可制度,保证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分配,这也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的有效工具。一般来说,一种资源作为物质,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问题,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所有权部门对该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为此,《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这一规定为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处
《治淮》
1995年第2期35-3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