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成熟,期房(俗称“楼花”)成为城镇商品房市场中另一种主要的房屋形式。期房能否成为抵押权标的,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期房可以用作抵押,因为在此情况下,抵押人实际上是将房屋期权作为抵押权标的。房屋期权主要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权标的,符合担保制度设立目的及《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精神,并且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实际需要,期房抵押应为我国立法所承认。
出处
《中国房地产》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0期62-64,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